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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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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与现役军人离婚是否必须经过军人一方同意?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09 点击数:16
问:我与现役军人李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一子。我们婚前彼此了解较少,婚后我们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孩子出生后,我们的分歧更大了。我们的感情确已经破裂,实在无法挽回,我多次提出离婚,李某均不同意。请问,如果我去法院起诉离婚,是否会获得支持?
答:《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3项的规定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据此,以下几种情形下,非军人一方诉请离婚无须军人一方同意:(1)现役军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2)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并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比如,强奸、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在李某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除非你可以证明李某有上述重大过错,否则你的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