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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将来复原的复员费,在离婚时需要分割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09   点击数:222

  【法院咨询】

  高大哥是军人,回家探亲的时候,和谈了几年的女朋友结了婚。结完婚高大哥就回部队了,媳妇李大姐一直在家。

  因为长期分居,加上家里的重担、照顾公婆的责任都要李大姐承担,过了几年,李大姐提出了离婚。

  高大哥思前想后,答应了李大姐的请求。可是俩人在财产分割上有了争执。李大姐认为,高大哥当兵期间的工资算夫妻共同财产,过几年他复原后的复员费,她也应该得到部分补偿,毕竟自己也为支持他的事业付出了心血。

  对于分配工资,高大哥没意见,可是还没到手的复员费李大姐也要分,他不同意。

  军人将来复原的复员费,在离婚时需要分割吗?

  【律师解答】

  成都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沈辉:军人的复员费一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按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如果军人是十八岁入伍,则是由复员费总额除以五十二年的军龄,即为每一年的复员费,再用每一年的复员费乘以夫妻关系存续的时间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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