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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不再是私事,司法新规将严惩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05   点击数:39

  一、家庭暴力受害人要受到特别保护

  家庭暴力受害人因为受到亲情、年幼无知或年老体弱、生活依赖等各种因素制约,相对其他刑事案件,往往更难有效依法维护自身权利。本次最高司法政策至少在8个方面强调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支持和保护。

  1、针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往往不愿或不能报案的情况,《意见》第五条强调、明确了被害人及其亲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或组织的报案权利和义务。

  2、针对基层司法机关可能互相推诿的情况,《意见》在第六条确立了首问责任制,也就是公检法任何一家接到报案或举报,都应该立即询问、制作笔录,不属自己管辖的,移送相关主管机关。

  3、针对家庭案件案件具有隐蔽性、以往司法机关只是被动接受报案或举报的情况,《意见》第七条确立了公安机关和法院在办理相关案件时要主动发现家庭暴力案件犯罪线索。

  4、针对因年老、年幼或受到恐吓等无法到法院提起自诉的情况,《意见》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代为告诉责任。

  5、针对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自身难以有效取证的情况,《意见》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的全面取证义务。

  6、对因家庭暴力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紧急救治的被害人,《意见》规定要立即协助联系医疗机构救治;对面临家庭暴力严重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需要临时安置的被害人或者相关未成年人,《意见》要求应当通知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置。

  7、《意见》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人身保护制度。为了确保被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安全,意见规定: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不得侵扰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不得进行酗酒、赌博等活动;经被害人申请且有必要的,责令不得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8、《意见》第十五条明确了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意见明确:对于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重病患者或者残疾人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二、对因家庭暴力导致被害人死亡、重伤案件要加大打击力度

  对家庭暴力案件,由于在观念上认为是家庭私事,体现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往往司法不愿介入,即使导致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施暴人也往往按虐待罪、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量刑明显过低,根本不足以发挥刑法的震慑功能。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指导案例,其中一起是继母虐待4岁女儿致死,继母被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对有效避免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发挥了很好震慑作用。但对遗弃导致老年人死亡的案件往往定遗弃罪,量刑过轻。本次《意见》在定罪量刑方面确立了三项重要原则:

  1、确立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原则。《意见》明确规定了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五种情况: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出于恶意侵占财产等卑劣动机实施家庭暴力;因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而长期或者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曾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形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为了保障家庭的稳定与完整,《意见》同时明确了酌情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犯罪情节较轻,或者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从轻处罚有利于被扶养人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严厉打击恶性家庭暴力犯罪。《意见》通过明确虐待罪、遗弃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明确了对通过虐待、遗弃希望或放任被害人重伤、死亡案件,要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来定罪处罚,这将使恶性家庭暴力犯罪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有助于保护受害人权益。《意见》指出:“准确区分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被告人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保护被害人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多年来一些长期遭受残酷家庭暴力后妻子杀死丈夫的案件受到社会关注,社会上持有同情,但法律界往往以“情有可原、法律无情”表示无奈,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量刑也有很大差异。本次最高司法政策在进一步强调了被害人正当防卫权利以及明确“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考量因素的基础上,首次明确了要充分考虑此类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

  这次《意见》明确了要充分考虑在此类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意见》指出,“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根据其家庭情况,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司法政策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绝望中“以暴制暴”案件量刑的考量,体现了其对家庭暴力受害人防卫因素的确认,有助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权利。

  尽管四部门《意见》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但必须看到,受到立法权限以及主观认识等各方面因素的局限,一些困扰家庭暴力案件办理的问题依然没有能够解决,所以全国人大正在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依然具有重大意义。换句话说,国家立法要为解决中国家庭暴力问题确立明晰、具体的制度,比如,很多国家普遍实施的强制报告义务,尽管本意见规定了相关单位或人员对家庭暴力的举报义务,但由于缺乏怠于履行的法律责任,所以很难落实;除非致人重伤、死亡,否则虐待罪是自诉案件,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很多是老人、孩子,怎么依靠他们去起诉追究亲属的刑事责任?尽管本次意见强调了检察院可以代为告诉,但所谓“可以”,并不是明确的法律责任,希望立法明确虐待犯罪成为公诉案件;尽管意见规定了要对被害人紧急安置,但这牵涉到卫生和民政等部门,司法机关也只能是代为联系,国家立法才能明确规定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否则,由于被害人无法安置,司法机关可能就不敢打击施暴犯罪。

  所以,还是呼吁全国人大更加重视反家庭暴力立法。向社会公布的征求意见草案还很不成熟,最大缺陷就是“硬性条款“不够,很多条款依然是倡导性内容。多年来我一直呼吁,所谓倡导性、道德性的条款不仅不能解决现实问题,反而会导致整个社会面藐视法律的心理。建议全国人大积极吸纳本次最高司法政策的积极成果,借鉴很多国家相对成熟的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经验,制定出一部切实能有效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以夯实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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