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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年夫妻闹离婚 花甲丈夫称想开始新生活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06   点击数:32

  【摘要】

  一对六旬老人,结婚37年,妻子为这个家耗尽青春年华、辛苦操劳大半辈子,换来的却是丈夫的离婚诉讼。近日,四川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案件,判决不准予原告罗某与被告吴某离婚。

  【主要案情】

  1978年4月,24岁的罗某经人介绍认识了28岁的吴某。同月,二人便到当时的四喜公社领取了结婚证,第三年生下一子。婚后,罗某从事教师工作,吴某在家务农,操持家务,日子过得平淡温馨。儿子成家立业后,罗某便退休到重庆务工,双方聚少离多,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罗某遂到法院起诉离婚。

  “现在儿子已成家立业,我可以无牵无挂地追求新生活了”,罗某说道。庭审中,罗某称双方缺乏了解仓促结婚,生活环境和习惯不同,彼此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吵架。曾几次想提出离婚,但都因儿子还小,尚未成家立业,便不了了之。现在儿子已成家立业,于是自己依法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吴某答辩中称,二人感情尚好,自己默默为家庭作贡献,尽到了作妻子、母亲的责任,并且家庭有小争吵是正常的,原告所有亲戚都认为原被告感情尚好,不存在感情破裂,为了这个37年的家庭,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罗某与被告吴某系自愿登记的合法婚姻,婚后生育了孩子,并共同经历了37年的婚姻家庭生活,这本应是一个幸福的家庭。现原、被告正逐步进入人生暮年,双方更应正确面对婚姻家庭,珍惜夫妻感情,以家庭利益为重,找出各自的不足并加以改正,摒弃前嫌,互谅互让,努力改善并和好夫妻感情。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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