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子女抚养 > 亲子鉴定 > 正文

亲子鉴定应当严格掌握启动条件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9   点击数:18

  【基本案情】

  1977年,喻某某(男)与何某某(女)恋爱。1981年9月,喻某某从部队回家探亲期间与何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12月8日补办结婚手续。1982年6月29日,何某某生育一子喻某。1998年8月,喻某某与何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喻某随何某某生活。

  因在离婚诉讼中,何某某曾承认在1981年被何立明强奸而怀孕的事实,离婚后,喻某某于1998年11月起诉何某某、何立明,要求赔偿抚养喻某的经济损失。在背刺诉讼中,何某某否认喻某是其与他人所生,并称在离婚诉讼中所做陈述是后喻某某欺骗所致。喻某某要求做亲子鉴定,何某某及喻某(此时16岁)予以拒绝。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喻某某的诉讼请求。

  2000年3月31日,喻某某以喻某为被告以何某某为第三人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进行亲子鉴定,以确认其与喻某没有亲子关系。审理中喻某(已成年)拒绝做亲子鉴定。2001年7月4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喻某某的诉讼请求。喻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12月13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中,喻某某在赔偿经济损失之诉(实为欺诈性抚养纠纷)与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中均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但由于何某某、喻某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没有强制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在判决中对为什么未进行亲子鉴定的解释是:亲子鉴定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这与前述最高院1987年6月15日的批复精神是一致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