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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骗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要求返还抚养费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6   点击数:17

  【基本案情】

  代某与龙某于1982年结婚,1985年龙某生下一子,由双方共同抚养。后来代某发现龙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遂要求离婚。双方商定,夫妻共有财产归嗲某所有并抚养孩子。后来,双方因探视小孩发生纠纷,龙某以狄某不是孩子的生父要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经过亲子鉴定,代某不是该子的生父。龙某领走孩子,并撤回变更子女抚养之诉,代某不是该子的生父。龙某领走孩子,并撤回变更子女抚养之诉。1990年代某诉至法院要求龙某返还其抚养该子的6000余元抚养费。法院审理认为龙某在与嗲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下孩子,并炎满真相,而代目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子女,所以代某在离婚后至龙某领回小孩钱所支付的抚养费应由龙某负责偿还。鉴于双方那个在离婚时共同财产由代某一人分割,故不支持返还代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受骗而支出的抚养费。判决龙某返还代某抚养费32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点评】

  本案中,代某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承担抚育义务,该子虽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离婚也按协议由代某抚养,但由于该子不是代某的亲生子女,按法律规定,代某可不承担抚养费用。同时,按《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代某受欺骗,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所谓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二期,夫妻关系的存续有效,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必然要承担另一方违法行为的后果。从法律上讲,代某要求返还抚养费的请求应当支持,但考虑到双方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已由代某分得,龙某需要抚育小孩,法院判决代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抚养费不予返还,对双方离婚后至小孩被龙某领回这段期间的抚养费酌情返还。这样处理,一方面保护了代某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保护了儿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不道德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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