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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活不正常可以构成感情破裂原因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1   点击数:288

  【基本案情】

  甲男与乙女2004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1005年6月登记结婚,2006年7月1日因办理了结婚仪式,2006年12月20日,乙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

  乙女诉称:双方在2005年6月登记结婚后,未共同居住。2006年7月1日双方办理了结婚仪式后第一次在一起同房。但甲未与乙发生性关系。乙考虑到可能婚礼太累,所以没有在意。但此后,甲仍不与乙进行夫妻生活,因此乙觉得此时不太对劲,便将此事告知了自己的母亲。乙母得知此事后,认为是事情严重,故与甲母取得联系。此后,甲母带甲到医院就诊,结论为未能同房主要是心理所致,双方如何相互配合,再辅以药物治疗,应当可以治愈。但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甲的情况仍未见好转,双方家庭也为此产生矛盾。亿认为,甲在结婚前故意隐瞒其生理缺陷的事实,导致双方无法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给乙造成了精神痛苦,并由此导致双方矛盾的产生,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甲离婚。

  甲辩称:双方不能发生性行为,主要是假的心里原因所致,而并非存在身体上的缺陷,诊断证明也认为甲不存在性功能障碍,如果乙可以和甲共同努力,进行积极的调理,就可解决,故希望法院再给双方一段时间。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不能过正常的性生活,确实会极大的损害夫妻感情,有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本案中,甲与乙双方结婚时间不长,双方不能过夫妻生活存在多种原因,因此原告应积极配合被告调理身心,亦应给予被告一段时间。双方如能共同努力,是可以完善夫妻关系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成都离婚律师沈辉观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曲艺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经法院调解无效,一方坚决离婚,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本案中,甲男的疾病不属于生理疾病,而是属于心理疾病,两夫妻相处时间较短,相互帮助,男方是能够战胜心理障碍,故而法院未判决离婚,如果女方不服判决。那么应当在半年后再次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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