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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采取计划生育措施不能构成离婚理由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8   点击数:34

  【基本案情】

  任某与孔某婚后感情不错,育有一女,因任某是独生子,疑心想要一个男孩。当得知妻子孔某与偶怀孕后,任某很高兴,并买了许多补品让孔某吃,希望孔某为其再生一子。孔某因响应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号召,主动到县医院做了人流手术和节育手术。任某知道后大发雷霆,到医院提出离婚诉讼,诉称孔某做人流手术和节育手术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发言审理认为,孔某实行计划生育并未请饭任某的生育权,以此为离婚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点评】

  任某与孔某已生育,如再生育就违反了计划生育的规定。因此孔某做人工流产符合国家的政策,不能认为侵害了任某的生育权,生育权的实现要与国家人口政策向协调,任某因孔某进行人工流产没有满足其生男孩的要求,向法院起诉离婚,不符合离婚的法定跳进,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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