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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几个法律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4   点击数:26

  一、涉外离婚的管辖

  涉外婚姻在我国指的是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还是在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

  涉外离婚案件,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都有权管辖,均适用我国婚姻法。

  二、涉外离婚的财产分割

  由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因此,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比如,双方办理离婚时,有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办理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三、涉外离婚的扶养

  中国法律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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