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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4   点击数:23

  涉外婚姻状况公证主要用于我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结婚、定居、继承、留学等法律手续。婚姻状况公证的种类包括结婚公证、未婚公证、离婚公证、丧偶公证等。

  (一)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当事人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1.本人的身份证件;2.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或夫妻一方死亡证书;3.其他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书。

  (三)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是按照当地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范围,但其公证的格式与结婚公证有所不同。

  (四)除公证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公证书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

  此外,申请人还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准备结婚的,其本人必须已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

  (二)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书、离婚证书、丧偶证明等);

  (三)如申请人的结婚证或离婚证丢失,须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等;

  (四)公证机关一般不出具未婚妻(夫)订婚证明;

  (五)如申请人未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公证机关一般不出具未婚公证。如国(境)外确因特殊情况,要求必须出具的,公证机关只能出具申请人尚未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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