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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11   点击数: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

  法律。

  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 【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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