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 > 涉外离婚 > 正文

香港两种离婚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27   点击数:45

  在中国有两种离婚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前往民政部门双方登记就可,诉讼离婚再法院进行,主要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和一些特殊人员的离婚,如精神病人离婚。在香港离婚的方式也有两种,类似我们的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根据《婚姻诉讼条例》11条,香港有“呈请离婚”(PETITION)和“申请离婚”(APPLICATION)两种离婚诉讼方式。

  方式一、呈请离婚:当婚姻的任何一方想和另一方离婚,,他是可以独自想法庭呈请离婚。主动用这种方式进行离婚诉讼的一方,是无须事先知会对方。这种方式就是内地的诉讼离婚,即由法官来判决离婚是否离婚。

  方式二、申请离婚:这是指婚姻双方共同提出的离婚申请。类似我们的协议离婚,但是和协议离婚有诸多的不同,最大的不同就是有一个一年分居规划,香港法律规定:婚姻双方分居(最少)1年后申请离婚。而中国的协议离婚是只要双方协商一致,随时都能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先分居后离婚的要求,即使是在诉讼离婚中,分居两年也仅仅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衡量标准,在大陆协议离婚中对分居不作任何要求。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