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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院均有离婚管辖权,哪个法院裁判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14   点击数:34

  卢女士嫁给了一名美籍华人,丈夫马丁系华侨后代,马丁认祖回乡,巧逢卢女士也回祖籍祭奠先人,卢女士对国外生活充满了美好的憧憬,主动追求马丁,马丁也觉得卢女士交往,半年后双方等级结婚,育有一名儿子,四年后卢女士再次生育一女,有过了两年,双方遭遇“七年之痒”感情不和,卢女士带回女儿。至起诉为止,卢女士已经回国一年,女儿随外公外婆共同生活,起诉前放暑假,论事将儿子也带回国内,为此马丁也赶回国内,暂居在老家。

  卢女士称两名孩子平时都是随自己生活,由自己亲手抚养长大,她在美国是全职妈妈,而马丁在金融公司工作,非常繁忙,经常连续出差几天甚至几个礼拜,根本没有闲暇照顾孩子,而且马丁的父母不和他们同住一个州,年纪也很大,不能帮忙照顾小孩,故而要求法院判决两个孩子归自己抚养。

  现查明卢女士已经加入美国国籍,不过仍保留了中国国籍,虽然我们国家不允许有“双重国籍”。但由于卢女士隐瞒了加入美国国籍的事实,在回国时候仍以中国公民身份入境。卢女士和马丁在中国领取的结婚证,两名子女都是美国籍。马丁液晶向美国法院申请离婚,法院已经判决两名子女归马丁抚养,但案件还可上诉。

  双方的争议在于:

  孩子如果出生在美国的,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可以成为美国公民,美国籍的孩子抚养权归谁?(孩子国籍对抚养权归属有影响否)

  生育有两个子女,是否双方只能选一个子女抚养,而不能要求抚养两名子女?

  如果其中一名子女判归外籍前夫,如何探望子女?

  事实上,两名孩子是美国国籍,其中一名男孩从小在美国长大至六岁,目前在美国的学前班上学,如果现在要求男孩到中国生活和学习,他已经无法完全融入国内生活环境,在语言使用上他已经完全掌握使用英语,而至今难以听懂中文。这样巨大的生活环境改变,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虽然还在没有满10周岁,但是已经有一定的表达和认知能力,他本人也很希望回到美国生活。

  另外一名女儿怀孕时,由于卢女士心情不畅酗酒,造成女孩有先天性疾病,在美国投保有巨额医疗保险,根据保单规定,治疗必须在美国本土,否者不予理赔。该手术需要在5岁钱完成,否者治疗不理想,为此马丁先生出具了经过公证人证的保险单,家庭医生的建议书,当地医疗机构的手术合同。沈律师认为该手术在国内进行得很少,费用及其昂贵,修补心胸的各种治疗费用在100万以上,为此我们找到了动过类似手术的病人家属,通过一名热心的病患家属拿到了部分手术费用单据。我们认为卢女士和及其直系亲属都不具备这种支付能力。

  我们向法院出示了当地的禁止令,证明卢女士在当地属于“私自携带未成年子女离境,侵害配偶侵权的行为”。同时向法院提交了当地法院裁判卢女士的法律文书,由于她滥用究竟和一千五,对孩子有虐待和暴力行为,根据邻居的政策,证明她醉酒后把儿子从大门台阶上踢下去,造成伤害,故而法庭颁布了经治疗,精致她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靠近子女。

  最后我们提出根据教育部与卫生部的规定,外籍儿童在中国境内参加免疫,就学的都要支付费用,按照20XX年的标准,我们提交了一张子女从小到18周岁的医学免疫费用,又根据当地对外籍儿童就读的收费,选择了最便宜的学校,列举了就读的各类收费,两名子女最低的医学免疫和教育费用合计高达85万,还不包括吃饭穿衣,就医看病等费用。

  对此,卢女士不予认同是自己酗酒引起孩子的畸形,认为美国法院的禁止令是错误的,这是由于中美两国教育方式的不同,她信奉”榜头底下出孝子“,所以严格要求子女。她认为子女已经在国内生活了将近一年,没有什么不适应,由于女儿的疾病,她父母会卖房子救治。

  第二轮举证中,卢女士没有根据法院的要求出具他的父母愿意卖房给孩子治病读书的证据,也没有拿出自己已经找到工作的证据。我们查询到她父母的房产还有祖父母的部分产权,而祖父母还有7名子女,换而言之,所谓“卖房救子”存在不可行因素。根据律师的指点,马丁还提交了自己和证券公司长大15年的劳动合同及翻译件,证明自己有能力抚养两名子女。

  二审审理过程中,马丁拿到了美国的离婚判决,判决两名子女归他抚养。由于两名子女都是美国国籍,法院判决生效在中国法院之前,对于卢女士而言这个是不利的因素。按照二审法院的 调查和说法:

  1、男孩出生和就学都在美国,已经使用了当地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卢女士强行改变子女的生活状况长大一年,男孩仍不能适应,至今不会说中文,对将来的教育成长相当不利,另由于卢女士支付能优先,男孩独立三个月幼儿园后,已经失学在家,虽然其年幼,但是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强烈要求回国和爸爸生活。

  2、至于女孩的病情已经较为亚种,应该及时治疗,而目前卢女士身无分文,无力给孩子看病,势必耽误女孩的治疗甚至生命。

  从本案中我们感受到孩子的国籍和归谁抚养一定的关联型,但子女的健康成长的环境才是法院需要考虑的。如果孩子是外国籍,长时间在中国生活,已经适应了国内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虽然国外的教育和医疗制度跟家先进,物质生活更为丰富,但是如果外籍孩子长期在国内生活,突然改变生活环境肯定是不利的。

  此外,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对抚养权的归属也有一定的影响,越小的孩子判给母亲的可能性越大,如果到了10周岁,子女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他可以根据自己的认知作出一定的判定,法院要求考虑他们的选择。

  本案中还涉及到国外判决已经生活,国内判决尚未生效的问题,如果该国或者地区和中国签订有互相承认判决的协议,那么忧郁国外判决在先,其判决内容没有违反国内强制性规定的,国内法院可以予以承认和执行,由于双方的婚姻已经为外国法院解除,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了,无需在国内再次诉讼离婚。至于国外法院未决事项,可以按照离婚后纠纷另行诉讼。同样的国内如果判决在先,国外仍在进行离婚诉讼,中外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我们认为在国内法院就不会再承认国外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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