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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均为外籍,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18   点击数:60

  【法律依据】

  现随着社会的发展,涉外婚姻越来越多,当然这随之增多的还有涉外离婚。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处理方式与非涉外婚姻是有一定的差异。每个国家之间的风俗、人文、教育等方面的差异,也是导致各国对婚姻的规定存在不同。这也是会导致一些问题出现,比如说各个国家对结婚条件的规定就是不一样的,当然离婚条件也是不尽相同的,在我国满足的条件,在别国不一定就会满足。当双方均为外籍的时候,在中国诉讼离婚,情况则是更为复杂。涉外婚姻中国的法院是能管辖权,还是要看涉外婚姻是否与中国有连接点,比如说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又或者是双方接受中国法院管辖。当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时,在中国诉讼离婚时情况比较复杂,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法院对于这一类型的案件,一些法院是直接以没有管辖权为由驳回起诉的。

  【基本案情】

  原告:朴某(韩国籍)

  被告:Peter(美国籍)

  原被告均非中国籍,双方于2000年在韩国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在2010年至今,原告携双方所生之女在上海黄浦区辖区内居住。而被告并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系韩国国籍,被告系美国国籍,双方均非中国国籍。并且,双方的婚姻缔结地也非中国,故被告管辖权异议后成立,应驳回原告起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朴某的起诉。

  【律师点评】

  成都离婚律师提示你,我国法院的一般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涉外离婚案件也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但是毕竟涉外案件有其特殊性,所以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也对其作了特殊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离婚双方都为外国人,又在国外结婚登记的,所以法院完全是有理由拒绝当事人诉讼请求,一般也是不会受理的。但是若是双方能达成一致,只要通过国内法院以判决或者调解书的形式认定,那么法院通常情况下是会受理的。当夫妻双方为外国人时,双方又是在外国结婚的,在中国诉讼离婚,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复杂,比如在外国登记结婚注册的,那么当事人的结婚证书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如果其本人不能来中国进行离婚诉讼,其身份证件、起诉状和离婚材料则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或者直接到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公证。但是,办理公证和认证的时候需要注意:首先,申请委托书公证的当事人必须亲自来总领馆来办理。委托事项涉及夫妻双方利益的,必须双方同时到总领馆办理;其次,委托书应当用墨水笔写,字迹必须清楚、工整,不得涂改。委托书必须在领事面前签名;最后,文书经使领馆公证后,不得任意拆装或者涂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由此可知,外国人能否在我国提起离婚,主要看配偶一方是否居住在中国。双方均系外国人,不论是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我国诉讼程序办理。如果被告一方对我国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则视为承认我国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但如果对方提出异议,或不应诉答辩,且原婚姻缔结地不在国内,我国法院一般不会对双方为外国人的离婚问题作出判决,除非原婚姻缔结地在国内,国外法院以婚姻缔结地为连结点为由,拒绝受理其公民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协议一致,一般国内法院可以受理制作调解书,一般外国法院对中国调解书经过法定程序是承认的,当然也可能有些国家不承认中国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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