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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系外籍人士,法院审查后驳回原告起诉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30   点击数:23

  【案情简介】

  原告:朴某(韩国籍)

  被告:peter(美国籍)

  原告、被告均非中国国籍,双方于2000年在韩国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在2010年至今,原告携双方所生之女在上海市黄浦区管辖区内居住。而被告并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被告并不在中国境内居住。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各方观点】

  原告朴某观点:双方于2000年在韩国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后双方因文化差异、家庭观点差异等产生矛盾,继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原告虽系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peter观点:其本案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均非中国国籍,且双方的婚姻缔结地亦不在中国,故中国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系韩国国籍,被告系美国国籍,双方均非中国国籍。并且,双方的婚姻缔结地也非中国,故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应驳回原告起诉。据此,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朴某的起诉。

  【律师点评】

  涉外婚姻法律服务,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u国籍交流的不断升入而逐渐发展起来的,目前,不但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跨国婚姻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且,山东、广西、西南及东北等地区的涉外婚姻家庭也越来越多。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国际化接轨的进一步深入,涉外婚姻、跨国家庭组合的数量也会进一步增多,这类法律服务的需求也必然越来越紧迫。涉外婚姻家庭业务的处理需要语言、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国家质检法律制度的差别、国家质检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诸多方面的深入研习与实务的掌握。才能是承办人对该灵越的法律问题有较为深入的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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