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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些法院不愿意受理涉外离婚案件?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7   点击数:17

  为什么有些法院对涉外离婚案件特别“感冒”,不愿意受理呢?细想一下,可能出于几方面的考虑:

  1、 涉外离婚案件法律适用复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认定一段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时,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就涉及到法官对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这是让法官较为头痛的一个问题。在《民通意见》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中国法律必须在穷尽前面5种方法才可以,这对法官来说难度较大,也为案件审理带来诸多不便。再加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差异,各个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的不同和结婚形式的多种多样,导致在法律适用上给法官带来了重重障碍。

  2、 涉外离婚案件程序问题突出

  因为是涉外案件,其在程序上的规定和国内民商事案件略有不同。除了上诉期和公告期都长于国内案件外。送达一直是个突出的问题。域外送达是涉外民商事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必经的非常重要的环节,域外送达的成功与否不仅直接关系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影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且域外送达具很强的国际性,不但涉及国际法领域还与多国国内法程序有所联系,但实践中,域外送达的操作程序复杂、繁琐,效率低下,是各国即关注又头痛的问题。现在我国域外送达的主要方式有5种,①通过《海牙送达公约》的规定送达;②通过外交途径和使领馆送达;③诉讼代理人送达;④向受送达人的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送达;⑤邮寄方式送达。其中,每种方式的适用前提都不尽相同。如邮寄送达必须以对方法律允许向其境内邮寄送达为前提。所以,如果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有意逃避,法院往往是大费周章但是收效甚微,这无疑也拖延了案件的审理期限。

  3、 个别法官担心出具的调解书和判决书不能得到国外法院的认可

  在部分地区,法官也会存在这样的顾虑,认为中国出具的调解书和判决书不能得到国外法院的认可。其实,这点担心大可不必。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我国人民法院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只是,调解书并不是每个国家都存在,其认可和执行会存在一定困难。所幸上海有些法院的做法就是凡涉及涉外案件,一律采用判决书的形式,也避免了不必要的困扰。

  4、 认为“外事无小事”,法官持谨慎态度

  在涉外案件的立案上,部分立案庭的法官的态度是慎之又慎。认为“外事无小事”,没有十足的把握不敢轻易立案。这点和我国国际化的速度是不成正比的,将来涉外案件只会呈现上升趋势,各类新型的涉外案件会层出不穷。如果法院如此“作茧自缚”,只会阻碍了经济建设的发展,因为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司法环境是密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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