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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和小姨子同居18年 闹矛盾上法院“分手”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3   点击数:79

  妻子病逝后小姨子十分照顾,两情相悦,男子和小姨子王某同居生活。不过在男子和小姨子同居了18年后,终因性格不合,矛盾频生,起诉至法院和小姨子王梅“分手”。

  1995年初李某的妻子王某丽因患病死亡,留下了年幼的儿女,小姨子王某看见姐夫在外辛苦奔波,就到其家照顾孩子,后来二人真心相爱便开始,李某开始和小姨子同居生活。1996年二人育有一个共同的女儿,进行男主外,女主内的幸福生活。

  不过李某和小姨子同居后,近几年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王某抱怨李某经常赌博,不顾家庭,李某认为王某无理取闹,二人感情走向破裂。

  法院查明,李某和小姨子同居18年,二人并没有取得合法的婚姻登记,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了房子和店面一间,欠有债务十余万元。共同生育的女儿已年满16周岁并能独立生活。

  经法官的调解,李某和小姨子同居18年后上法院要“分手”,双方最后决定各奔东西,达成协议:一、房子和店面归李某所有。二、李某支付王梅5.5万元。三、各自的债务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同居关系不收法律保护

  如在1994年4月4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与登记婚姻关系合并计算婚姻存续时间。

  如同居时双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则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但现在已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可以补办婚姻登记。

  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同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应认定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不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可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但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双方可协商处理,或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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