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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怀孕后分手,打胎费有无法律依据?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8   点击数:225

  李某和刘某系自由恋爱,相识三个月后,于2012年9月,两人开始同居,今年7月份,刘某发现自己怀孕了,跟男友提出结婚的要求,李某当时欣然接受。接着安排双方父母、家人见面,可没想到在谈到彩礼的问题上,两家人出现了巨大的分歧,刘某一家人说根据当地习俗,李某必须先行支付20万,用作彩礼和买房,否则不予嫁女。李某拿不出这么多钱,并询问能否先领证,房子今后慢慢奋斗。刘家人赫然拒绝。就这样,两人因为结婚的事情没有谈拢而分手。

  现在,既然不结婚,孩子就必须打掉,刘某在家人的陪伴下去医院做了人流手术,李某本以为二人两清了,最近却接到女方通知,要求他赔偿10万元,其中包括同居致女方怀孕流产的医疗、护理、误工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女方还放狠话,若不赔钱,就不放过他。李某现在想咨询我们,这个钱他该不该出?

  律师视点

  【法律规定】

  婚前同居不受法律保护,但它虽有违我国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在现代社会普遍存在。事实上,当事人提出的诸如“打胎补偿”、青春损失费等,并没有法律根据。但是本案里,随着双方两性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女方未婚先孕而被迫人工流产,确已对她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这一事实客观存在,而刘某的健康权也的确是因为二人分手被迫流产而受到了一定的损害。但另一方面,由于未婚怀孕本来就谈不上是单独哪一方的过错,本案中也不存在其他威胁、逼迫等情节,基于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有一个折中性的规定,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是由民法的公平原则演变而来的,根据公平原则的相关精神,女方要求男方给予一定的补偿,这个于情于法还是都能够为人所接收的。这个补偿,应该既包括因为流产女方健康权受损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也包括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无论是双方协商也好,还是协商不成对簿公堂也罢,都要基于合情合理且公平的原则,基本遵照一人50%的责任承担即可。那么回到本案中,女方张口就是10万,这个10万由何而来还值得商榷。

  【律师意见】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同居关系保护力度较弱,警戒人们只有经过登记的婚姻才能得到法律保护。添入了责任的感情才更有份量,因此,结婚证不仅是一张纸,更是对双方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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