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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必须到民政部门登记 离婚协议书才生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16   点击数:47

  【基本案情】

  张先生与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2012年11月份,因性格不合产生隔阂,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张xx与李x协议离婚,张xx给李x10万元,李x同意不再向张xx要其它任何财产,包括商品房,李x拿到10万元后就同意离婚。但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4年,李女士向张先生提出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商品房。张先生则称双方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自己也已履行了协议书,并向其支付了10万元,协议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要求分割房屋的请求没有任何依据,未同意。双方协商未果,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商品房。成都律师

  【法院判决】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故依法准许;经评估公司进行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诉争房产市场价为56万元;房屋贷款尚有20万元未偿还。一审判决:双方离婚,诉争房产归被告张先生所有,张先生承担房产的权利义务,被告向原告支付房产折价款未支付部分8万元。成都离婚律师

  【律师观点】

  离婚律师沈辉表示,虽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由于双方并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签订的背景已经发生变化,且原告对协议内容不予认可,协议内容已经无法代表离婚纠纷发生后双方的真实意思。由于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财产便于分割的角度,在扣除所欠贷款后,由张先生向李女士支付房产折价款,房产归张先生所有为宜,具体数额参照房地产评估报告确定。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应在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房产折价款中予以抵扣。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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