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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协议应当注意协议时间、内容等细节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3   点击数:42

  【基本案情】

  甲男与乙女于2002奶奶在某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从协议离婚开始到产生诉讼时,共签订过三份协议:

  第一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为2002年1月,内容为:

  (1)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婚后无子女,没有抚养权纠纷;

  (3)双方各自名下的房产及房内物品归各自所有;

  (4)甲男名下的股票归甲男所有,甲男一次性给付乙女20万元补偿,双方各自存款及现金归各自所有。

  第二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为2002年2月,内容为:

  (1)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婚后无子女,没有抚养权纠纷;

  (3)双方各自名下房产及房内物品归各自所有;

  (4)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三份协议是双方登记离婚后签订,协议内容为:双方已办理登记离婚手续,现签于女方生活困难,男方自愿给女方20万元,并于本协议签字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女方向法院起诉称,双方曾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股票归男方所有,男方给女方20万元补偿,离婚后,双方又签协议一份,男方自愿给女方20万元,现男方未履行上述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男方给付女方40万元。

  男方辩称,双方离婚时所依据的离婚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协议已不具有效力。离婚后,双方所签协议是女方强迫所为,不是安防本义,请求法院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离婚前签有两份离婚协议,这两份协议的内容存有矛盾。故应以双方登记离婚时所签协议为准,该份协议中并未约定男方给付女方20万元,应视为对原协议的变更,故对女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离婚后,双方所签订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应属有效。男方主张协议是在女方胁迫下所为,证据不足,判决:男方给女方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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