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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已签字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当然有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9   点击数:125

  离婚协议是双方对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的处理、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当然,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的抚养问题均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即只有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才设计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抚养的问题。所以如果双方未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协议内容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就不能生效。

  在实践中,通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并签字确认,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一方反悔,此事靓衣坊不能要求其必须履行协议内容。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不仅涉及财产关系,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人身关系。是否离婚,关系到双方身份关系是否改变。虽然双方达成了协议,但没有衣服进行要示登记,此事由于该协议没有经过法律的确认,所以不具备强制执行力。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关系及子女抚养问题与双方的人身关系紧密相连,离婚没有成就,其他约定自然也无法生效。但在审判实践中,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会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何总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只规定了“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而没有规定为“具有法律效力”。上述规定强调的是在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目的是贯彻《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法律效力的规定精神,倡导重合同、守信用的城市信用原则。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固定,婚姻登记部门在ewing婚姻关系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只是对双方是否自愿离婚并以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处理作出安排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不对离婚协议做实质性审查。因此,不能依据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认定这类协议当然合法有效。实践中,如果离婚协议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文范法律、行政法规的请执行规定这几种情况的,协议当然属于无效。如果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他人主张该协议处分了双方以外他人的财产,或者协议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离婚关系人提起侵权诉讼,离婚当事人如果以离婚协议何总的有关财产的分割条款或协议作为抗辩理由时,人民法院即应对该离婚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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