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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可以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4   点击数:33

  【基本案情】

  2004年2月5日,王某(男)与陈某(女)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双方的婚生之子由王某抚养至经济独立时止,陈某无须向王某支付抚养费;陈某名下的三居室房屋一套转归王某所有,与此转让相关的全部费用由王某负担,房屋内家具、电器及其他用品,归王某所有;五居室房屋一套转归陈某所有,与此相关的债务或其他支出由陈某负担,房屋内家具、电器及其他用品,归陈某所有;王某名下的桑塔那轿车一辆归王某;债务5万元由王某负担。同年2月6日,王某与陈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陈某与王某在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前,签有共同协议书,对五居室房屋所有权及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作出约定:该房屋是共同共有的,陈某占该房屋的2%、王某占该房屋的2%,双方之子占该房屋的96%,陈某代儿子在协议上签字,该协议经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取得了共同共有所有权证。

  2005年1月,陈某起诉至法院称,双方所签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五居室房屋的所有权的96%不属于陈某及王某,双方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的约定应属无效,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书无效,并对离婚协议书所涉及财产及债务重新分配。王某答辩称,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陈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应按该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陈某称双方所签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五居室房屋的所有权的96%不属于陈某及王某,双反个对五居室房屋各自占有的份额是明确的,双方所签离婚协议书系对双方所持房屋份额作出的约定,此约定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不符合无效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陈某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对离婚协议书中所涉及财产及债务依法重新分配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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