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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赠房报恩情 两份公证了心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09   点击数:4

  李大爷一直经商,曾得到生意伙伴刘女士的帮助,尤其近几年,两个儿子都在外面忙工作,老两口的日常起居又得到了刘女士的照顾。为了报答恩情,李大爷要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留给刘女士,但遭到了老伴王大妈的反对。然而李大爷一直坚持,私下找到公证处要求做遗嘱公证。李大爷的心愿能够实现吗?遗赠与一般的遗嘱有什么不同?

  生意伙伴成孝女 义父赠房报恩情

  李大爷和王大妈是几十年的恩爱夫妻,最近李大爷查出身体不太好,老两口却在这时候闹起了矛盾,起因是李大爷要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留给干女儿刘女士,但王大妈却有所顾虑。

  李大爷一直经商,积蓄了一些财富,老两口有两个儿子,如今也都事业有成。刘女士原来是李大爷的生意伙伴,曾经在李大爷经商的关键时刻提供过帮助,让李大爷度过难关,后来两家经常走动,关系越走越近,李大爷和王大妈就认了刘女士作干女儿。近几年,李大爷和王大妈年纪越来越大,两个儿子都在外面忙工作,较少回家,日常起居倒是刘女士照顾的多一些。于是李大爷有了要留给刘女士一套房子的想法。可是王大妈却有点担心,怕两个儿子将来埋怨自己。但李大爷一直坚持,私下找到公证处要求做遗嘱公证。

  共有房屋先分割 两份公证了心愿

  公证员在接待询问李大爷时,了解到老人要处分的房屋是老两口近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大爷不能单独立遗嘱处分,于是劝老人还是要征得老伴的同意以后,一起办理公证。可李大爷拿出了随身携带的几年前的一份家庭会议记录,说是一家四口曾经开会讨论过,李大爷和王大妈都同意将家庭财产做出分割,约定这套房子归李大爷所有。考虑到家庭会议记录不具备充分的证据条件,公证员向老人提出建议:既然王大妈当初同意,现在也认可这份记录,同意这套房产归李大爷个人所有,老两口可以先办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明确这套房子归李大爷个人所有,具有单独处分这套房产的权利后,李大爷再单独办理遗嘱公证。最终,李大爷喊来王大妈一起到公证处办理了两份公证。

  在办理公证时,公证员提示老两口,由于刘女士不是李大爷的法定继承人,法律上这叫遗赠,遗赠与一般的遗嘱不同,当立遗嘱人死亡后,受遗赠人需要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所以在办理公证后一定要记着告诉刘女士这个规定。

  公证员提醒

  根据我国继承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夫妻双方也可以约定哪些财产归个人所有。而遗嘱只能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那么夫或妻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立遗嘱进行处分。这时候如果要立遗嘱,可以选择夫妻双方先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划分共同财产范围,对划归自己单独所有的财产就可以立遗嘱进行处分了。

  另外,遗嘱和遗赠在法律上的内涵有区别的:遗嘱是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赠是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和遗赠在遗产处理时有一定区别,在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而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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