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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外出三年不归 男子诉请抚养子女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7   点击数:10

  【基本案情】

  寿县一男子时某与女子肖某于2009年在上海打工时相识,后双方便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2010年10月11日生育一女菁菁,现遂时某生活。2012年10月份肖某与时某因生活事宜发生分歧,肖某遂离家外出至今未归。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时某与肖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事宜发生分歧,肖某遂离家外出至今,期间非婚生女菁菁在时某处生活,故本院对时某要求抚养非婚生女菁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时某自愿放弃要求肖某给付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遂判决非婚生女菁菁由原告时某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时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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