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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未成年子女保护不得推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7   点击数:26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日前调解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小许(女)和被告小季(男)结婚不到两年,孩子小浩还未满周岁。两人对于财产分割没有意见,但都不愿意抚养未成年子女。

  女方称娘家还有一个快70岁的老父亲,自己收入不高,无力抚养孩子;南方说自己母亲也吃不消带孙子,而且这么小的孩子最好还是由母亲抚养比较好。

  海曙法院在调节此案过程中,引入“社会观护员”制度,邀请宁波大学老师和社会人士对原告未成年孩子的当下生长环境以及双方的经济收入、生活状况、邻里关系等情况进行了一番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法官调解时的重要参考。

  海曙法院副院长张丹丹介绍,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要求作出影响未成年人利益的决策时,必须考虑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我国多年前就加入了这一公约。

  法院认为,鉴于保护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实质正义,必须依赖更多信息来帮助法官作出判断,而光靠法院方面的努力还不够。因此,在审理离婚、监护、收养、抚养等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中,有必要引入“社会观护员”制度,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据了解,在上述案件中,“社会观护员”除了走访原被告,他们的父母、同事、领导以及邻居等人,还特意到舟山孩子奶奶家,了解其抚养条件,并与邻居、村长进行了交谈,之后建议小孩由被告的母亲在老家帮助抚养至上小学前,到了入学阶段,最好能到宁波被抚养长大。

  最终,法院调解此案时采纳了“社会观护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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