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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子女是否承担抚养义务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3   点击数:714

  【基本案情】

  吴某因为因外失去了生育能力,并在与李某结婚前隐瞒了这一实情,因此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婚后,李某在吴某知情的情况下,找到张某协商生育子女,并与张某约定好今后孩子不需要由张某抚养。后李某与张某生育了一个女孩,不过孩子和李某、吴某夫妻共同生活。在该女孩年满6岁时,吴某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并以女儿不是其所生和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抚养。后孩子随李某生活。女儿由母亲李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生父张某尽抚养义务。张某承认自己是原告的生父,但拒绝对孩子承担抚养义务。

  【不同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针对谁对这个孩子有抚养义务这个文,存在着三个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视为吴某要得孩子,而且吴某明确知道孩子是张某和李某所生又与孩子共同生活数年,所以吴某对孩子负有抚养义务,而张某不应承担抚养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吴某作为与孩子形成抚养义务关系的抚养人,均对孩子负有抚养义务。但是由于吴某经济条件太差,没有抚养能力,可以只让被告张某负担抚养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孩子是李某和张某所生,李某和张某作为孩子的生父和生母,对孩子有抚养义务。

  【律师意见】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产生的分歧,归根结底还是关于一方对于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子女是否有抚养有无问题的争论。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于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其立法依据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血亲关系。而这种学期关系,在法律上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血亲关系;另一种是拟制血亲关系。因此,只有在存在上诉两种血亲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才产生法定的抚养权利义务关系。基于上诉原则,对案例作出如下分析:

  第一,张某作为孩子的生父,基于与孩子存在的自然血亲关系,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自然血亲无论其发生原因如何(通奸或同居),父母子女都应享有或者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只有将子女合法送养后,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义务才能中断,即便张某与李某成精约定张某不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但这种约定并不产生法律效力。此外吴某并没有与孩子建立合法收养关系,因此自然血亲关系也没有被中断。

  第二,在离婚时,孩子随其母李某生活,故吴某与孩子之间不再有共同生活时的抚养关系,而吴某与孩子时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也因为离婚而中断。故吴某对孩子不在有抚养义务。

  第三:一般情况下,与妻子所生子女无血缘关系的男方不必承担抚养他人子女的义务。只有两种情况可以例外:一种是与妻子所生子女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的;另一种是明示或默示妻子与他人通奸生子。实际生活中,有些无生育能力的男性货女性处于传宗接代的目的,或害怕被人知道自己没有生育能力,往往默许甚至鼓励配偶与他人通奸生子。这实际上是表示了自己承担抚养子女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日后离婚时,无剩余能力方不远在继续抚养与其无血缘关系的子女,子女应首先要求其生父货生命抚养。如果无法查明生父或生母或者生父母美玉抚养能力,而且直接抚养的父或母没有充分的抚养能力,那么为了维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法庭应当根据居停情况要求无生育能力一方承担孩子适当的抚养费。在本案中,吴某并无默许或是鼓励李某与他人生育子女之情节,而对李某知道张某协商生育一事,也仅仅是采取了放任而非鼓励或要求的态度,且孩子的亲生父母有抚养能力,因此吴某也没有承担抚养妻子所生子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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