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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抚养费一定是按照收入的20%-30%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30 点击数:446
【案情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金小某
被告(上诉人):金大某
金大某与金小某系父女关系,金小某法定代理人与金小某系母女关系,金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与金大某系夫妻关系。自2005年7月1日起,金大某未支付金小某抚养费至今。现金小某诉至法院,要求金大某支付2005年7月1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人民币共34200元(按每月人民币600元计)。
【各方观点】
原告金小某观点;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理应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自2005年7月1日起,金大某未支付金小某抚养费。现根据原告的日常需要,要求金大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600元。
被告金大某观点;自己的工资收入较低,每月只有1200元,抚养费应按其收入的20%-30%支付,原告的要求超出了其可以承受的范围。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金小某系未成年人,金大某作为父亲应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不能因为夫妻矛盾而不给付人民币600元抚养费的诉请酌情予以调整。据此判决:金大某应于判决人民币22800元(按每月人民币400元计)。
二审法院: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金大某随收入较低,但并不能免除其作为父亲的义务。原审法院已酌情调整了金大某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所作判决并无不当。金大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