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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7   点击数:17

新婚姻法律师

  首先就是房产,须审核房产有无抵押情况,有无第三人在其中占有份额,房产的来源,夫妻双方对房产的权属性质是否清楚,以及双方能否处分此房产。现实当中须对一方放弃房产提高警惕,随着时间的推移,感情的破裂,一方对此条款反悔,寻找公证漏洞欲撤销公证书的情况在我出屡见不鲜,对此则需要公证员在程序上把好关,绝对不可以在程序上出现问题,要充分的履行告知义务。

  其次是公司股份约定,必须首先让当事人提交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公司章程、股东协议、股东名册等等一系列可以让公证员了解公司状况的材料,合伙制企业亦然,还有就是公证员根据提供材料来决定是否办理公证,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告知当事人由此公司股权变动对双方产生的影响,列如表决权的改变等等,最后确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理解公证员告知事项后,予以办理。

  再次是夫妻欲以协议形式分担债务。夫妻财产约定不仅仅是财产权利的一种分配,夫妻在对积极财产进行约定时,对相应的消极财产及债务也应同时做出约定。该债务应包括现实存在的,也应包括潜在的。夫妻一旦发生对外重大债务就有可能会想方设法逃避债务,当事人也可能会选择夫妻财产约定来实现其逃避债务的目的。法律仅对一方的对外债务在告知第三人的情况下由其个人财产清偿进行了明确规定,而对约定部分各自所有、部分所有的情况下,一方告知第三人时,其对外债务该如何清偿并未做出规定。许多婚前财产公证在债务问题上也避而不谈,这就为婚姻安全埋下了潜在的危机。

  因此公证员必须严格核查外债的性质,告知即使有协议在,除非第三人明知,仍然无法以此对抗第三人。夫妻财产约定不仅仅是财产权利的一种分配,也是债务的一种分配,夫妻在对积极财产进行约定时,对相应的消极财产即债务也应同时作出约定,该债务既应包括是现实存在的,也应包括潜在的。公证人员在具体办案的过程中,应有一种意识,就是当事人对婚前财产归属作出约定,应对婚前债务也作出约定;对婚后财产归属作出约定,应对婚后债务也作出约定;对特定财产作出约定,也应对该财产所带来的债务作出约定,这里是容易出现问题的。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人们的传统思想观念正悄悄被现代新型的思想观念所替代,过去那种伦理型的婚姻家庭关系逐步变为现代契约型的婚姻家庭关系,原来那种热恋中的情人好面子不好开口,既然夫妻关系亲密无间又何必非得分出你的我的等传统的观念,已逐步被理智的、开放的法制观念所替代。相信在这些新型法制思想的指导下,通过公证约定夫妻财产的人会越来越多,公证将会在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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