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结婚 > 重婚 > 正文

民法与刑法对重婚规定的区别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4   点击数:80

  民法上的重婚是无过错方得以请求离婚并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离婚理由,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刑法上的重婚则触犯刑法,构成重婚罪,应受到刑罚处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两者的相似处非常明显,不仅广大民众难以区分,而且也时常困扰着广大法律工作者,笔者认为,民法与刑法对重婚的规定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主体不同。

  民法上重婚的主体范围要比刑法上重婚的主体范围小,民法上的重婚只能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因此主体限定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者。刑法上的重婚,既包括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者,也包括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者。

  (二)法律后果不同。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于重婚行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都会引起下列法律后果:

  1、后一婚姻的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该婚姻无效;

  2、合法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予离婚;

  3、因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五条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重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否承认事实婚姻不同

  在民法上,仅承认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形成的婚姻为事实婚姻,之后的婚姻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刑法上目前仍承认事实婚姻,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仍然可以构成事实重婚。

  (四)对于无效婚姻的处理不同。

  在民法上,无效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无效婚姻没有法律效力,不以婚姻论,比如李某有配偶,在未解除合法婚姻的情况下,又与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结婚,因为后一个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不以婚姻论,因此在民法上不宜以重婚论。但是在刑法上,对于无效婚姻,仍视为婚姻,上述李某的行为仍构成重婚罪。

  (五)两者保护的法益不同。

  刑法主要保护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属于公法的保护权益范畴。民法主要保护的是合法婚姻的配偶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因此,民法与刑法对重婚的规定是有区别的,广大法律工作者在对重婚的认定时应谨慎为之。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