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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但不构成重婚罪的情形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4   点击数:13

  (一)重婚但不构成重婚罪的情况有哪些?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二)在认定重婚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与重婚的区别。重婚系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与那些应由道德规范调整的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恋则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通奸、婚外恋都属于有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一般由道德规范调整。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婚姻法不但在总则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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