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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及各国法律规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5   点击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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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是指生父自愿承认该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或者被法院强制其承认为该非婚生子女之父并实施领为自己子女的行为,也就是说,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达到非婚生子女婚生化的目的,发生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法律。

  《意大利民法典》第 250 条的规定:“认领得共同或者分别为之;对已满 16 岁的子女认领时,非经其本人的同意,不发生效果;未满 16 岁的子女认领,须征得已经认领了子女的他方父母的同意。在认领符合子女利益的情况下,已经认领了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不得拒绝同意。存在异议的,则根据申请认领的生父或者生母的请求,检察机关介入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之后由法院做出决定。批准认领请求的,由法院以判决替代欠缺的生父或者生母的同意。父母自身未满 16 岁的,不得对子女进行认领。”第 251 条规定了对乱伦子女的认领、第 255 条规定了对已经死亡的子女的认领作了规定。第 258 条规定了认领的效力:“认领只对进行认领的一方生父或者生母有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由生父或者生母一方进行的认领文书中不得含有涉及另一方生父或者生母的说明,如果载有这样的说明,则说明无效。”第 257 条规定了“任何限制认领效力的条款无效”;第 263 条规定了因欠缺真实性提起的否认认领之诉:“可以由认领人、被认领人以及任一利害关系人因欠缺真实性而提起否认认领之诉。即使在准正之后也可以提起否认认领之诉。这一诉讼不因时效而消灭。”第 265 条规定因胁迫提起的否认认领之诉:“在胁迫下做出认领决定的人,可以自停止胁迫之日起 1 年内提起否认认领之诉。如果作出认领决定的人是未成年人,则该诉讼可以自未成年人成年之日 1 年内提起。”第 266 条规定因禁治产提起的否认认领之诉:“对于被宣告为禁治产人而失去行为能力的人,否认认领之诉可以由禁治产人的监护人提起,也可以由进行认领的禁治产人自撤销禁治产宣告后的 1 年内提起。”第 269 条规定了“由判决宣告非婚生父子女、母子女关系”,即强制认领。 综上《意大利民法典》对认领做了详细的规制。

  《法国民法典》的规定,第334条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不在出生证书上做成时,应以公证书为之。第335条认领不得为乱伦或通奸所生子女的利益为之。第336条父认领时,如未经母的指明与承认,仅对于父发生效力。第337条夫妻的一方,为婚姻前与他方以外之人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的利益,于婚姻中认领时,其认领不得妨害 该他方以及该婚姻所生子女的利益。但认领于该婚姻解除并未遗有子女时发生全部效力。第338条经认领的非婚生子女不得主张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于继承章中规定之。第339条对于父或母的认领以及子女的请求认领,一切利害关系人均得提出争议。第340条非婚生子女不得请求其父认领。在其母被略诱的情形,如略诱时间与怀孕时间相合时,略诱人得因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被宣告为子女之父。第341条请求其母认领,为法所许。请求母认领的子女,应证明其自己即为母所分娩的婴儿。在此情形,证人证言的采取,以已有书面证据的端绪为限。第342条依第335条不许认领的情形,非婚生子女不问对于其父或对于其母,均不得请求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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