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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的赡养费标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5   点击数:46

抚养权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构成上述关系的赡养、抚养义务人,应依法承担赡养或抚养责任,若被赡养人或抚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赡养或抚养义务人应承担的赡养或抚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赡养费的计算。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赡养费应该是保证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一般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具体给老人多少赡养费,要看子女的多少和子女自身的经济水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子女收入的20%-30%的标准确定。

  确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具体而言:对于城市户口的老年人的赡养费给付标准,各省市出台的关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都有关于赡养费和抚养费的计算方法的规定。赡养费一般按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标准,剩余部分按其赡养人数的平均数额计算。对于农村户口的老年人,一般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民年人均生活费数据为基准。需要指出的是,给付赡养费的数额,是根据赡养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被赡养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被赡养人实际需要,可以要求增加赡养费数额。要求增加赡养费,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法院原先判决的赡养费不能保障被赡养人的基本生活;

  2、赡养义务人有能力负担。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可以要求增加赡养费。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1、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于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当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因迫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从目前国家法律规定来看主要体现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还有在《婚姻法》里。在这些法律里面都有规定关于老年人赡养法律的一些问题。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比较典型的是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明确单独有一章规定了关于老年人赡养的一些法律问题。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法律规定来看,子女对自己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经济上的供养、经济上的慰藉。现实生活中很多子女以为只要给老人钱,让老人生活就可以了,但这里边应该还包含另外一个义务是精神上的慰藉,应该经常给老人打电话,时常回家看看等等。还有子女应该对老年人的医药费应当给予支持、支付,还应当保证自己父母居住的一些权利。应当保证自己父母所应有的承包的土地不应该抛荒、耕种,耕种获得的收益应该归属于老人。等等一切都表明我们国家从法律上来看子女为自己的老人有赡养的义务,如果违反都应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者是民事责任。

  如果成年子女丧失了对父母的赡养能力怎么办?   根据我们国家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如果成年子女丧失了对父母的赡养能力,他们如果有孙子女或者是外孙子女,而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又有赡养能力,这种情况下可以由孙子女或者是外孙子女进行赡养义务。如果没有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或者说孙子女、外孙子女又没有赡养能力,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有弟妹,而这些弟妹在少年的时候曾经接受过自己哥哥或者姐姐的抚养,弟妹在哥哥晚年的时候也有义务赡养,弟弟、妹妹对哥哥、姐姐赡养义务的前提下是在他们小的时候哥哥、姐姐对他们进行抚养,在哥哥、姐姐年老的时候对他们进行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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