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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增加与减少的条件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5   点击数:46

抚养权律师

  一、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条件

  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婚姻法》第 37条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可分为以下两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比如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二、要求减免抚养费的条件

  子女在特殊情况下可要求父母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相对地,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要求减少甚至免除支付抚养费用。其中,所要具备的条件主要有: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三、哪些情形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

  (2)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

  (3)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4)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着增加,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5)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四、哪些情形下可以要求减免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也就是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费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仅凭子女单方面的要求而确定,应经相应的程序予以解决。其程序可由子女与父母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一是原定抚养费的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此外,还有减免父或母一方抚养费的情况,一般有三种:

  一是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育费;

  二是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选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三是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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