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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理缺陷离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07   点击数:20

  【案情】

  李女士与丈夫结婚五年,一直没有小孩,今年去医院检查,发现丈夫有无精症,现在只能做试管婴儿。李女士觉得自己被男方欺骗了,想与丈夫离婚,男方也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方面存在争议。其一是,丈夫的父亲去年去世,留下了40万的存款和一套房子,但还没进行遗产继承,李女士想知道这部分财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二是,李女士认为丈夫有过错,不同意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律师分析】

  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表示,该遗产仅给继承人个人所有。不过,对于还未分割的遗产,由于属于权利待定的状态,所以离婚时还不能分割;如果离婚后,遗产进行了分割,另一方还可以再行主张,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有了分割遗产的权利。然而,如果是离婚后被继承人死亡的,另一方就不能再主张了。

  关于第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对离婚时过错有明确的规定,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男方有无精症本是一种不幸,并不是男方主观意愿导致,也不是上述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所以分割财产时仍应平均分割,符合以上过错条件的,应该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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