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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案例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18   点击数:24

  ​【简介】
  ​黄某和李某在朋友的婚礼上相遇,都认定对方即是自个要等的人。2010年5月,在相识3个月后,“一见钟情”的两个人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李某像换了个人似的,一反婚前温和的性格,经常因一些家庭小事或酗酒后对黄某大打出手。2011年6月李某喝醉后再次对黄某拳脚相向,伤心欲绝的黄某离家出走。在朋友的劝说下,她下决心与李某离婚。2011年10月,黄某与李某达到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处理了离婚手续。
  2011年11月,黄某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李某对其施行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损伤与精力遭受无穷痛苦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述,要求李某补偿精力危害抚慰金2万元。李某接到法院的应诉告诉书后,感到很惊奇:既然现已协议离婚,何来精力危害补偿?他不同意补偿。
  法院审理后以为,李某与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李某对黄某施行家庭暴力的做法,有医院诊断证实,有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有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证实,足以证实李某对黄某施行了家庭暴力做法,致使婚姻解体,李某存在很大差错。虽然两边现已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黄某并没有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申述的时分也没有超越一年的除斥期,黄某的诉讼恳求予以部分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定李某补偿黄某精力危害抚慰金1万元。
  【解析】
  离婚危害补偿准则,是有爱人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事由而致使离婚的,有差错方在离婚时对无差错方所遭受的丢失给予补偿的准则。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七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危害补偿诉请作出了规则,包括:
  ​1、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力提出危害补偿请求;
  ​2、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明放弃危害补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危害补偿,逾期则不予支持。一年的规则属于除斥时期,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对于中止、中止的规则。
  本案中,黄某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危害请求权,所以在处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申述请求精神危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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