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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证据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0   点击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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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

  收集时您要先了解电子邮件的特征,电子邮件和其他形式电子证据不同,它的特点是每个电子邮件使用者必有一个电子信箱,而每个电子信箱其用户名、帐户名以及密码都是惟一的,且电子邮件的首部都带有收发件人、网址及收发时间。但是,如果这些信息被别人掌握,别人就可以利用您的邮箱进行收发或删除邮件。当然,对于一般人来说,直接在收件箱中修改文件并不是容易的事,因为收件箱中的文件为只读文件,拒绝修改。即使将其另存,也只改变其位置,并不能改变其属性。

  尽管如此,在实际审理案件中,仍有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所以我建议当事人如果要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话,一定要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公证时要注意:电脑系统是正常运行的,没有被病毒所侵袭。且自打开电脑到查看邮箱到打印邮件这一全程都进行公证,形成书面的证据材料后连同装有邮件的游盘一并交给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对邮件的内容给予认定。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依据源于《合同法》第11条的相关规定,首次被人民法院采用是上海法院一案例。由于电子邮件的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找到了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里,以用户的名义发电子邮件、删除点子邮件,因此,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往往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对于收到电子邮件的人来说,一般是无法直接修改其内容,因为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修改。如果纯电子邮件新建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料,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结合其他补强证据认定。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想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将电子邮件打开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书提交法院。或将再有电子邮件的软盘交到法院,有法院主持双方在常打开邮件并打印内容。目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均有审判实践,公安部门对邮件的源文件是否经过修改也可以进行鉴定。因此只有经过公证的电子邮件,才会具有法律效力,但也不是所有的法院都会认可电子邮件作为婚外情证据的合法性,所以要证明一方出轨,就要尽可能多的收集相关证据,这样才能被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进而才能判决离婚。通过上面的介绍想必您也发现了,要证明已放出过,存在婚外情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空口无凭,但有效的证据也不好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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