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前夫放弃继承权 并非转移共同财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10 点击数:8
“陈某放弃对母亲房产继承权,将房屋过户到父亲名下,待我们离婚后,陈某继承父亲遗产,获得了该房屋,这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近日隋某起诉前夫陈某,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但,其诉求被海淀法院判决驳回。
陈某父母原有一套房屋,陈母2008年去世后遗产未分割,2012年陈某放弃继承母亲遗产,由陈父继承该房屋。陈某于2013年起诉隋某要求离婚,2014年4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陈父于2013年6月去世,留有一份公证遗嘱,将该房屋留给陈某。双方离婚后的同日,陈某办理继承公证,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隋某遂认为陈某恶意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该房屋并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故也不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此,对隋某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都律师说法
陈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侵犯隋某的合法权益?对于此案的这两个争议焦点,法官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可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系法律赋予继承人独有的权利,该行为系陈某依法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且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影响原夫妻关系另一方履行对其子女、配偶的法定义务,此案中并未侵犯隋某的合法权益。故此,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单方面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仅是处分了其作为法定继承人个人享有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