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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遗嘱会导致继承权丧失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8 点击数:59
婚姻继承律师
一、案情
杨某有一子一女,其女叫杨某兰,其子叫杨某光,杨某兰在外地居住,杨某光在北京居住。老人平时身体健康,一直独居。2012年12月5日,杨某因脑出血突然死亡,因其独居,直至两天后才被邻居发现,邻居通知其子女给老人处理后事。杨某兰从外地赶到北京与其弟共同处理了父亲的丧事。她在整理父亲的遗物时,无意发现父亲的亲笔遗嘱,表明儿子继承其居住的房产,女儿继承其银行的存款。由于房产的价值大于银行存款的数额,杨某兰偷改了父亲的遗嘱,为自己增加了房产的继承份额。在分割遗产时,杨某光之妻发现遗嘱有篡改迹象,随即向当地居委会和派出所报告了情况,杨某兰非常害怕,在派出所承认了自己篡改遗嘱的事实。杨某光和其妻认为:杨某兰偷改遗嘱,无权继承其父银行的存款,遗产应由杨某光单独继承。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杨某兰被迫应诉,按照笔者的意见进行了答辩,答辩意见主要围绕虽然自己偷改了遗嘱,但情节不严重,应享有继承权。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按照杨某生前所立遗嘱处分了杨某的财产,杨某兰享有继承权,继承了杨某在银行的存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三、评析
本案虽然胜诉,但是杨某兰与同胞弟弟经过此案,双方视同陌路,断绝了姐弟情谊。人生活在社会中,总要与他人和社会发生关系。处理各种关系必须遵从一定的规则, ;否则,个人就失去立身之本,社会就失去运行之规。本案中,杨某兰一念之差,不但惹上了官司,而且失去了亲情,希望此类事情不再发生。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依法失去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上述四项内容,就是丧失继承权属于民事法律制裁措施的实质性条件。
四、篡改遗嘱是否丧失继承权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继承权,但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因,继承人也可能丧失其继承权。其中,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第四款就明确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所谓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遗嘱。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破坏、毁灭。根据以上法律,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了遗嘱,但情节并不严重,不一定丧失继承权,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丧失继承权。如何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呢?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指出:“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