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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供受胁迫证据材料,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双方婚姻登记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6   点击数:113

  【案情简介】

  原告:肖某某

  被告:商某某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商某某于2003年自行相识。2010年国庆节时,原告因感情问题心情不好,原、被告一起到杭州旅游,期间两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告拍摄了原告的裸照、性爱视频。之后被告一公开裸照、视频为由向原告提出要求结婚。2011年2月28日,原、被告在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也未生育子女。 2011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双方于2011年2月28日在黄浦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书,但双方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现就领取结婚证后的生活、财产等达成以下协议:(1)男女不得强迫女方与其同居;(2)男方承认在和女方领取结婚证时,曾经以公布女方裸体照片、性爱视频到网上胁迫过女方,登记结婚女方是不愿意的,由于女方已与其登记领证,男方应将所有照片、视频永久删除,也不得对女方采取暴力或其他恐吓手段;(3)女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男方应当无条件同意;(4)生效双方那个各自财产与对方无关,女方不能主张男方给钱给物。现原告起诉至法院,坚决要求撤销婚姻关系。

  【各方观点】

  原告肖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自行相识,2010年国庆节时,原告因感情问题心情不好,被告借机陪同原告到杭州旅游,期间两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告还拍了原告的裸照、性爱视频。之后被告便以公开裸照、视频为由胁迫原告,在原告不情愿的情况下于2011年2月28日与被告登记结婚。2011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不得强迫原告与其同居,被告删除裸照、视频等。现原告认为双方并无感情基础,登记结婚后也未共同生活过,并且是受被告未必胁迫才登记结婚,故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关系。

  被告商某某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没有异议,2011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后,被告已当场删除了裸照、视频。先被告同意撤销婚姻关系。

  【法院观点】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婚姻关系的建立应以感情为基础。因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显示,被告以公布裸体照片、性爱视屏等威胁手段,强迫原告与其登记结婚,系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愿,应属无效。故原告现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情趣,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商某某于2011年2月28日的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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