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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区分婚前赠与行为与索要彩礼的行为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6   点击数:32

  【基本案情】

  郑某(男)与吴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而双方父母对这门亲事也不分满意。为了确立男女双方的关系,半年后,双方父母为郑某、吴某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仪式上郑某父母送给吴某金手链一条,订婚后,郑某又多次送给吴某衣物、化妆品等物品。相处一年后,因彼此之间性格不和,恋爱关系难以继续维持。郑某主动提出终止恋爱关系,解除婚约。吴某也表示同意。婚约解除后,郑某向吴某多次索要他和父母送给吴某的金手链和义务、化妆品等。吴某则以解除婚约系郑某主动提出,自己对解除婚约没有过错为由,拒不返还收受的礼物。于是郑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吴某返还彩礼。吴某辩称,以上物品均为郑某赠与财产,不应返还。法院最终判令吴某返还金链,对郑某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律师点评】

  本案中,首先要具体分析、确定彩礼的范围,然后才能正确的使用法律。订婚仪式上郑某父母送给吴某的金手链的确符合此阿里的条件,故法院应当判决返还赠与人郑某父母。而郑某赠与的衣物、化妆品,与婚约无关,属于普通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故法院不用判决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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