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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仍在本村居住的女性村民的土地承包权受保护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6   点击数:0

  【基本案情】

  赵某(女)与外村的陈某(男)结婚后,因赵甲只育有两个女儿,双方约定陈某到赵某生产和生活。赵某所在的赵家村村委会不同意陈某到赵家村落户,认为赵某出嫁后应到陈某所在的陈家村生活吗,要求赵某将户口迁至陈家村,否者强行收回赵某所承包的土地。赵某不服委员会的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辩称,该决定是村委会根据规定程序作出的应当有效,赵某应当按传统习俗将户口迁至男方名下。法院判决认为现行婚姻法规定结婚后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传统不能对抗法律规定,赵家村村委会的决定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赵家村村委会败诉。

  【律师点评】

  婚姻法为保护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婚姻形式提供了有效的保障。男女双方结婚后有权自主选择是男到女家还是女到男家,一旦双方决定难道女家生产和上火,男方户口应当落在女方家庭所在地,男方在女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也应享有平等权益。男女双方有挑选落户地点的权利。该权利受婚姻法保护。因此,村委会不得以封建传统为借口妨碍赵某与陈某的权利,更不得以此手段剥夺其社员权,侵害其土地承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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