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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认定及处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30   点击数:4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不仅有无效婚姻还有可撤销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违背当事人意愿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

  一、撤销婚姻的事由

  我国《婚姻法》第11条中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根据这一规定,导致婚姻撤销的原因只限于被胁迫结婚的情形,即一方或双方在被胁迫无奈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而缔结的婚姻。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也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方面,结婚自由要求当事人双方以缔结婚姻的内心自愿为前提,且双方当事人以表示要一致。如果一方或双方因受胁迫而产生恐惧,不得不违心做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则该意思表示存在重大瑕疵。正是考虑到本人并不具有结婚的意愿,为了保护公民法律层面意思表示的真实,法律赋予其撤销该婚姻的权利,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对“胁迫”的概念作了进一步的说明: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这里的胁迫行为包括威胁和强迫。威胁是行为人以未来要实施不法侵害为要挟,并因此造成表意人在恐惧心理下不得已而为的意思表示。强迫是行为人以身体上的强制,使表意人处于无法反抗的状态而违心作出的意思表示。胁迫的手段包括暴力胁迫和精神胁迫等。胁迫方的行为表现是以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为要挟,如伤害对方及家人的身体、剥夺生命、损害名誉、损坏财产等。在这里,法律并不要求所要挟的后果一定发生。需要指出的是,司法解释中实施胁迫行为的“行为人”应包括当事人一方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婚姻法》中规定的“受胁迫”方,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受到胁迫,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均受到胁迫。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胁迫,也可以是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受到父母或其他亲属等第三人的胁迫。如妇女被拐卖后失去人身自由不得已缔结的婚姻,属于被胁迫的可撤销婚姻。

  婚姻律师沈辉提醒在具体适用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时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的胁迫须是故意,即行为人追求和希望胁迫行为给被胁迫人造成心理上的担心和恐惧;被胁迫人因心理恐惧而做出的结婚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胁迫行为与结婚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时,被胁迫一方不得请求撤销其婚姻。

  二、申请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

  婚姻撤销的原因仅限于胁迫行为的存在,但胁迫事实的存在,并不能引起婚姻效力的当然消灭。根据《婚姻法》即《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的规定,婚姻的撤销,需以受胁迫的一方明确向有权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为前提条件。据此,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婚姻关系中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而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主动积极地追求婚姻的成立,并为这一目的的达成实施了违法的胁迫行为,因此胁迫人无权要求撤销其婚姻。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受到胁迫,则 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撤销婚姻。但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享有申请撤销他人婚姻的权利。

  法律在赋予受胁迫一方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的同时,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以及受胁迫缔结婚姻后对婚姻发展态度、意愿可能存在的变化,允许被胁迫的当事人放弃其请求权。在当事人不主张撤销其婚姻的情况下,法律不予干涉。这一规定是出于对受胁迫人意思自治和个人私权的尊重。

  三、撤销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婚姻法》第11条中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未行使其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则该请求权因发id那个期间的经过而消灭,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婚姻”关系伴随着这一法定除斥期间的经过而转化为有效婚姻。

  四、撤销婚姻的程序

  依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在我国,婚姻的撤销既可通过行政程序,也可通过诉讼程序。

  1.婚姻撤销的行政程序。撤销的行政程序是指受胁迫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之请求,由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婚姻。

  《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该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2.婚姻撤销的诉讼程序。撤销的诉讼程序是指基于受胁迫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之诉,由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撤销婚姻。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当事人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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