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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涉台港澳同胞结婚登记的手续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30   点击数:9

  华侨、台港澳同胞同国内公民要求在国内登记结婚,应遵守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民政部颁行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一、华侨、台港澳同胞同国内公民在国内登记结婚的条件:
 
  1、国内公民同华侨、台港澳同胞在我国境内结婚,双方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即使越南一方当事人所属国的有关法律允许多夫或多妻的,我国也不予批准其结婚登记。
 
  2、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双方均无配偶;男满22、女满20周岁;未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直系血亲。
 
  3、当事人双方结婚,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男女双方共同向国内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国内(内地)公民须持的证件包括:
 
  (1)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实行身份证制度后持身份证);
 
  (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的证明。
 
  三、申请结婚登记的华侨须持证件包括:
 
  (1)我国驻其侨居国的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国驻其侨居国使、领馆认证的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国驻其侨居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四、申请结婚登记的港澳同胞须持证件包括:
 
  (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2)经内地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均无配偶的声明书;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
 
  五、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同胞须持证件包括:
 
  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华侨、台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有在国外或台港澳从事的职业或有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涉侨、涉台港澳的结婚登记,由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要求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须共同到上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申请时须交验应持的各种证件。对婚姻登记机关所要了解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如实提供。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或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件的,不予登记。违法情节严重的,提请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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