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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婚姻合意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08   点击数:3

  导读:婚姻合意,即男女双方在结婚问题上意思表示一致,既称“结婚合意”又称“成立婚姻的合意”。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是结婚的首要条件,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其核心就是国家将结婚的决定权赋予了婚姻当事人。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所谓完全自愿即当事人双方自行对结婚作出意思表示,且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换言之,就是在法定条件下,是否结婚,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婚姻合意的条件

  (1)当事人合格。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是有婚姻行为能力的人,不仅已达法定婚龄,而且能够理解结婚的意义和后果。因此,未达法定婚龄的人同意结婚的表示,因患精神病等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临时处于精神错乱中的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都属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出于受欺诈、威吓、胁迫和重大误解等原因所作的同意结婚的表示,以及双方通谋专为表示形式的虚构的婚姻,也属无效。

  (3)意思表示须符合法定方式。男女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婚姻合意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在此以前于其他场合作出的同意结婚的表示,只能认为是成立婚约即订婚的合意,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成立婚姻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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