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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假离婚的法律特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7   点击数:8

成都离婚律师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本质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而少数婚姻因某种原因背离了婚姻的本质和职能,解除婚姻关系也是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离婚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将离婚分为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坚持离婚;依处理离婚的法定程序,可将离婚分为行政程序离婚和诉讼程序离婚;依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可将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依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将离婚分为“真离婚”和“假离婚”。这里的“真离婚”指的就是双方当事人确实因为感情破裂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做出申请离婚的意思表示,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的书面意见。“假离婚”即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为获取某种利益暂时离婚,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解除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假离婚”又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合谋离婚,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达到共同或各自的某种利益而合谋暂时离婚。第二种是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离婚的行为。

  合谋离婚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2.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共同的目的或者各自的目的。例如:为了逃避计划生育对多生子女的处罚、为了逃避债务、为了两边享受分房或购房的国家优惠政策、为了给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为了出国;为了骗取房屋拆迁补偿、为了骗取低保等等。3.双方均有恶意串通离婚的故意 , 共同采取欺骗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以违法获取离婚登记。4.通谋离婚一般具有暂时性,待预期目的达到后双方通常会按约定复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不愿复婚或者与他人再婚,从而容易引起纠纷。

  欺诈离婚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这种离婚是欺诈方的真实意思,而受欺诈一方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另一方同意离婚是基于对方采取伪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所致。如果知道真相,不会作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例如妻子有外遇,想与现在的丈夫离婚,于是编造借口欺骗丈夫办理离婚登记后再与第三人结婚。2.欺诈方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同意离婚,从而达到离婚的目的,因而并无复婚的意思,而受欺诈方却期待目的达到后立即复婚。3.在欺诈离婚中受欺诈方既是受害人,又与欺诈方共同构成了对婚姻登记机关的欺诈。4.欺诈离婚一般将会产生永久的离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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