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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应当具备法定事由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5   点击数:128

  【基本案情】

  张某,男,35岁,解放军某部少校军官。王某,女,32岁,山东某小学教师。张某与王某结婚8年,双方长期两地分居,王某承担了所有家务并且还要照顾张某的母亲及不足3岁的孩子,负担较重,感情倒还和睦。王某也多次与去张某尽快转业,但部队一直没有批准张某的转业请求。王某所在的接到办事处在看展拥军优属活动中了解到涨价这一情况后,安排该办事处干部李某作为张某的联系户,帮助王某解决一些家庭的日常事情。网耨在与李某的多次接触中,见见法神管理感情转移,感到李某处处比张某好。于是,王某向法院提出与张某离婚的骑牛,但张某坚决不同意。法院在做调解工作无效的情况下,依法驳回了王某的离婚请求。

  【律师点评】

  从本案的处理看,法院本着保护军人婚姻的原则,子啊军人一方不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王某提出的离婚请求不符合本条的规定,从而驳回其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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