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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原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应属共同财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8   点击数:230

  【基本案情】

  陈某(男)是一名军官,20岁是参军,参军八年后与张某结婚,婚后四年离婚,四年后从部队复原,得到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十万元以及医疗生活补助费十一万元。先张某起诉要求将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已经医疗生活补助费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这个案例中,哪些财产应作为共同财产,哪些应当作为个人财产处理?

  【律师点评】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补助费十一万余元应当作为陈某个人财产。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但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系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得进行分割。而对于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存在两个问题:(1)离婚后取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可否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奶奶平均值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笔者认为,依据婚姻法的相应规定和立法精神,虽然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是婚后得到的财产,但其中一部分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故其应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应予平均分割;(2)怎样分割的问题。计算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夫妻一方可获得一半的数额。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案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计算方法为用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总额,除以人均寿命(70岁)u军人入伍时年两(本案中为20岁)的差额(即50岁)。平均值乘以结婚的年限即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对此应予以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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