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 > 家庭暴力 > 正文

遭受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8   点击数:7

  据全国妇联有关调查显示,在中国的家庭中,有近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近年来,大约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行为的持续发生而解体。尽管我国《宪法》规定了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历部《婚姻法》也都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刑法》更是通过规定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来制裁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行为。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往往会因为面子问题而在无奈的境遇中,默默地承受着暴力带给自己的创伤和痛苦。即便是有些受害人找到诸如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机关投诉,相关职能部门也往往因为没有法律的必要授权和明确的职责划分以及受“清官难断家务事”观念的影响,不能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有效的工力干预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公力干预的严重缺位,致使施暴人在法律上并不需要为其暴力行为付出任何代价和承担任何不利之后果。这种现象的存在,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导致了暴力程度的不断升级。因此,很多妇女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不得已通过选择自杀或杀夫的方式结束暴力的侵害,以求得无奈的解脱。

  目前在我国,已有湖南、陕西、浙江湖州市、江苏常州市等二十多个省、市、县相继发文或制定了有关反家庭暴力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文件。这些文件的制定、公布以及地方法规的出台、实施,无疑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我国的发生有着积极的作用。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和社会环境里,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应采取何种救助措施,《婚姻法》第43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反家庭暴力法》第13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当然不仅仅限于上面的几个法条,事实上《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处置及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暴力或虐待行为发生的不同阶段以及受害人请求与否,可以将救助措施的实施分为三个阶段:

  1.对于已经暂时中止的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受害人有权请求有关组织出面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有义务予以劝阻和调解。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不仅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有义务出面劝阻,公安机关也有义务出面制止。

  3.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应当对加害人给予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并且在面对家庭暴力或有面对家庭暴力的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关组织采取必要救助措施的前提,是否一定要基于受害人的请求?婚姻律师沈辉认为,根据《婚姻法》第43条的规定,除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须基于受害人的请求才能实施之外,其他救助措施既可基于受害人的请求而为,也完全可以是相关组织的主动介入。对于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相关组织当然有义务予以救助,对于受害人未提出请求而情况紧迫或伤害程度严重的,相关组织也应该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因为家庭暴力不是家务私事,它还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是对法律的公然违背。不仅一定的组织、机关有义务对家庭暴力行为履行必要的防止义务,普通公民也应该尽己之所能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有力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及蔓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