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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遭家庭暴力怎么办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18   点击数:17

  1、怎么才算家庭暴力?

  (1)身体暴力

  身体暴力,顾名思义,就是指采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被害人造成一定程度的身体伤害。现实生活中,身体暴力发生的概率居高不下,成为反家暴的头号天敌。

  小案例

  婚姻因为家庭矛盾,从起初的争吵,到打架,夫妻关系不断恶化,甚至丈夫活生生将妻子四根肋骨打断,伤心不已的妻子报警,坚决要将实施家暴的丈夫绳之以法。最后丈夫被移送起诉。

  (2)冷暴力

  明明是亲密无间的夫妻,但一方开始表现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等等行为。冷暴力通常发生在高学历夫妻之间,危害性不可小觑。

  小案例

  夫妻因为琐事,开始长时间冷战,彼此不说一句话,视对方如空气,对彼此的工作生活不闻不问,甚至关系到夫妻重大事宜时也是不管不顾,故意疏远、冷落对方。

  (3)性暴力

  尽管我国法律尚未正式承认“婚内强奸”,但坚决反对性暴力,比如利用武力强迫、恐吓等方式,进行性生活或者性威胁。

  小案例

  漳州市区某妇产医院门口公交站台附近,一满脸鲜血的男子手持菜刀,与几名警察对峙。问其原因,竟是害怕妻子手术后,性生活受影响,才“腥风血雨”予以制止。其实这就算性暴力的外在表现。

  2、男性可以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吗?

  妇女对丈夫或男友施暴的现象确实存在,也同样应该反对。不过,我们应该看到:从统计上看绝大多数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实施的。男性总体上享有比女性更好的权利和地位,这造成了男性对妇女暴力的普遍性。而女性在总体上从体力到地位、权利都处于劣势,女性对男性的暴力只是个别现象。但是男性依旧可以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当男性遭到家暴时,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3、当男性遭遇家暴时该怎么办?

  (1)积极报案、控告和举报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的规定,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亲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发现家庭暴力,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控告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的安全。

  (2)情节较轻者可由公安机关告诫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家庭暴力的情节有轻有重,这部法律对不同情节的处理分别作了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告诫制度,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3)家暴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为了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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