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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家庭暴力行为的对策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1   点击数:55

成都离婚赔偿律师:沈辉

  2007年至今,我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行为的共237件,占同期离婚案件总数10%左右,但经审理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离婚案件仅7件。涉家庭暴力行为案件多发而认定比例较低的原因是:

  一是男方家长作风及夫权思想严重,女方经济不独立。该类案件的当事人教育水平普遍偏低,男方的家长作风和夫权思想比较严重,通常不考虑、不尊重对方想法;女方通常由于工作能力欠缺或需要照顾家庭等原因而未参加工作,经济收入依赖男方。

  二是当事人处理方式不正确,相关部门重视不够。在首次实施家庭暴力后,男方往往会请求女方原谅,女方出于对家庭、孩子的考虑及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未及时求助有关部门,也未收集保留证据;或者一些案件当事人曾有报警,但部分案件中没有相关部门相应的处理结果,甚至未制作询问笔录,大多认定为夫妻纠纷而不再处理。因此纵容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也为当事人举证及法院固定证据带来了困难。

  三是当事人对家庭暴力的理解存在误区。近年来,一些当事人,特别是文化教育水平较高的女性当事人自我保护意识有所提升,以致双方发生矛盾时,一方情急之下的轻微推搡、甚至“冷暴力”及口角冲突也被作为家庭暴力行为而主张。为此,我们建议:

  (1)当事人应及时收集证据、求助相关部门。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及时报警或向当地基层组织求助,留存治疗的相关病历及诊断证明等证据,及时进行伤情鉴定;如未及时求助,可于事后家庭内部处理时要求施暴方作出书面保证,写明冲突原因、施暴方式及伤情程度等。

  (2)相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及时制作案件笔录,固定事实,对施暴方进行教育警示;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及时予以制止,在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受害方提出请求后,依法对施暴方予以行政处罚;居委会、妇联及社区工作站等基层组织及时劝阻和调解的同时,应制作书面笔录,并建立定期回访制度。

  (3)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为受害方提供人身安全保护。建议尽快出台关于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的相关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施暴方殴打、威胁受害方,为其提供人身安全保护。当事人一方主张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申请法院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给予人身安全保护的民事裁定;公安机关负责监督该裁定的执行。在收到该裁定后12小时内,指派社区民警与双方当事人谈话,告知裁定的具体内容和法律责任。如申请人继续遭受家庭暴力并报警求助的,应当及时出警处置。民警到场后应当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组织救治受害人,委托鉴定伤情,收集、固定证据,并对加害人依法处理。

  (4)加大法制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及维权能力。积极开展普法活动,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使公民正确认识家庭暴力行为及其危害性;借助新闻媒体,加大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舆论监督,增强公民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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